公 告
自105年1月起,高雄市修訂健保費補助標準如下:
符合高雄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健保補助者,須設籍高雄市滿1年
且最近1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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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對象 |
補助資格 |
補助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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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 |
年滿65歲,最近一年度核定全戶所得稅率為5%或查無報稅資料者。 |
每月最高749元(第六類地區人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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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65歲以上且領有中、輕度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者,最近一年度核定全戶所得稅率為12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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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者 |
領有中、輕度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者,最近一年度核定全戶所得稅率為5%或查無報稅資料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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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滿65歲以上且領有中、輕度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者,最近一年度核定全戶所得稅率為12% |
補助資格若有疑義,請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7-3373376~78;
身心障礙福利科07-3308447
備註:1.所得稅率5%,指家戶年收入約79萬以下(1人)、4口約104萬元以下。
所得稅率12%,指家戶年收入約79萬-144萬(1人)、4口約104-169
萬元以下。
(實際收入仍依國稅局或稽徵處核定為準)
2.申報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為受扶養人,依納稅義務人核定綜合所得稅率
定之。
高雄縣手工藝業職業工會105.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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