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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額進用制度的施行,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,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(構)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,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,使其得以發揮所長、融入社會,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。因故無法足額進用,則課以差額補助費,其性質屬於未履行特定法定義務而課徵之特別公課,收繳之差額補助費存入各縣市政府之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,用以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。
依據
一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,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,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%。
二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私立學校、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,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,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%,且不得少於1人。
三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,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,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;其金額,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。
四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,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定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,得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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