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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出國預定6個月以上,可以選擇「繼續加保」或「辦理停保」。


◎選擇「繼續加保」:


不須申請(如未辦理停保即屬於繼續加保),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,繼續享有健保醫療權益。


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傷病或緊急分娩,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,應在就醫日或出院日起6個月內,檢附當地醫療院所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、費用明細、診斷書或病歷相關資料(大陸地區住院5日以上者,上列檢附文件須經公證驗證)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(未入境者請檢附委託書),填妥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,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。


◎選擇「辦理停保」:


出國前向投保單位申請,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,並同時暫停醫療給付權益。


1.請填妥『停保申請表』,經投保單位向健保署提出申請。
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,可委託在臺親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、印章,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。


2.出國後申請停保者,以申請表件送達健保署之日為停保日,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。
未辦理出國停保者(依法即屬繼續加保),回國後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,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。


3.出國6個月以上辦理停保,返國復保後再次出國者,應屆滿3個月,才能再次辦理停保。


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,應自返國日起復保、繳納保險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。


1.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,須等到返國才能辦理復保。辦理復保請填妥『復保申請表』,檢附戶籍相關證明文件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,向投保單位辦理復保。未辦理復保,仍然要追繳返國日起之保險費。


2.每次返國如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,即不符合停保規定,將註銷停保並追繳保險費,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權益。


3.返國後如有再次預定出國6個月之情形,必須重新選擇是否停保;如果選擇停保,應重新提出申請,停保日必須在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之後。


4.停保、復保申請表可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下載列印。

※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,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,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。
民眾返國時,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,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,才能重新辦理加保。
戶籍遷出國外2年內回國,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;戶籍遷出國外2年以後才回國,須於恢復戶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。

 資料來源:中央健康保險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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